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 蔡雅婷
蔡欣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原告 蔡郁玟
14被告蜜思兒服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樓法定代理人 林瑋芬 被告蜜思兒服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4樓法定代理人 蔡進財
4樓法定代理人林瑋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蔡雅婷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原告蔡雅婷、蔡欣怡、蔡郁玟於蜜思兒服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蜜思兒服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所登記之出資額均各為20萬元(2家公司合計各40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是原告蔡雅婷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00元,原告蔡欣怡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原告蔡郁玟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蔡雅婷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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