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 賴德揚
賴張換 被告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麗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7,9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