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9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