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日期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該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宣告沒收銷燬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