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8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變更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為母姓「黃」。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出生時,即登記母姓為「黃」,嗣於服役前後,聲請人之父 張江季 擅自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父姓「張」,因聲請人之父業於90年1月12日亡故,聲請人又無其他兄弟,且聲請人之母 黃寶玉 是獨生女,招贅聲請人之父而求得後代傳香火,因不識字、個性內向而被隱瞞其子即聲請人被更改為張姓之事,多年之後得知此是而長與聲請人之父吵架並大打出手,也常出言詛咒,聲請人之母於84年在家中浴室喝下清潔劑自殺身亡,聲請人多年來已身心俱疲,想起母親生前願望未能達成之斥責,心生恐懼,終日不得安寧而致右眼出血失明,且聲請人家業均為黃性祖先留下,供奉祖先牌位亦係 黃氏 祖先,爰聲請變更為母姓等語。
二、按「有父母雙方死亡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亦與高雄縣鳳山市第一戶政事務所96年9月18日鳳一戶字第0960007797號函附聲請人姓氏變更申請書相符;㈡然依前揭高雄縣鳳山市戶政事務所函附文件固可認定聲請人係於50年5月24日檢附高雄縣鳳山鎮公所(50)鳳鎮戶字第8179號函申請變更姓氏,而附件之高雄縣鳳山鎮公所函文記載「台端(指受文者 黃金郎 )申請更改戶籍上姓氏乙案,經轉奉高雄縣政府50.5.19高府民戶字第二六七二八號令「該黃金郎申請更改戶籍上登記本名黃金郎為甲○○乙案既經該鎮公所查明屬實核與姓名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尚合應准為變更登記」等詞,足見聲請人當時滿22歲,且係親自申請變更姓氏,亦經當時鳳山鎮公所查明屬實,聲請人將此推以係其父張江季冒用其姓名所為,與上揭文件記錄不符;㈢本院認為以臺灣民間招贅婚之習俗觀以聲請人變更姓氏後所述之家庭失和情狀,並非不可採信,且聲請人自變更為父姓「張」迄今已46年,仍覺其冠父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足見改從父姓對其心理確有不利,而有變更回母「黃」姓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變更甲○○之姓氏為母姓「黃」。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係無相對人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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