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生韋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生韋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自民國109年4月3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新竹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99/0000000)及其上建物3292建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6樓之3)(權利範圍1/10)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美如)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