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建豐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彭培洵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鄭明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趙建豐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月17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0)及其上建物1283建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5樓)(權利範圍1/2)、存款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美如)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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