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原告 黃煜森
黃鍾順琴 陳鍵賢 黃繼賢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秋媛 被告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複代理人 林鋕豪 律師被告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複代理人朱子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3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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