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楊明富 訴訟代理人 楊明泰 原告 楊明國
楊明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常敏之、吳紹豪、 葉修誠 及 李淑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等人刊登道歉啟事,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叁拾柒元(計算式:17137+3000=2013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