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9號聲請人 王錫傳
張文明 共同代理人 王佩琳 律師
張景婷 律師 蔡文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誠宏冷凍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