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凱選任辯護人吳意淳律師
沈志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鴻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凱選任辯護人吳意淳律師
沈志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鴻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