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68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鈺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鈺雯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50,583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10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