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48號原告 孫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孫慶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434元。惟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告之母,歷來均有以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之習慣,而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0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區○○段○○○○○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房地),其購買、點交、買賣價金交付及貸款繳納均為原告親自處理,系爭房地僅係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原告實為真正所有權人。現原告 爰類 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即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被告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038,000元〈計算式:系爭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536,300元+系爭土地移轉權利範圍x面積x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8,501,700元(1x100.02平方公尺x85,000元/平方公尺)=9,0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96元,原告僅繳納17,434元,尚欠73,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張美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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