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43號
調解筆錄原告 吳千慧 被告 鄭旻豪 法定代理人 鄭國泰 法定代理人 劉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43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66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游惠美朗讀案由
原告吳千慧被告鄭旻豪被告法定代理人鄭國泰被告法定代理人劉玉雲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吳千慧被告鄭旻豪被告法定代理人鄭國泰被告法定代理人劉玉雲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年12月7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前將因本件車禍事故損壞之皮包二個及相關醫療單據寄送至被告指定地址:屏東縣枋山鄉○○村○○00號。
三、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666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吳千慧被告鄭旻豪被告法定代理人鄭國泰被告法定代理人劉玉雲調解委員游惠美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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