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01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
巷1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文。故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黃天柱 於民國96年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為自96年3月1日起至99年2月1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無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黃天柱依上開約定,分別於95年12月27日、96年8月4日、96年8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並均於同日開立載明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現上開本票均已到期,被繼承人黃天柱均未清償。又被繼承人黃天柱業於97年4月3日死亡,而第三人余 黃桂香 、曾 黃桂梅 及相對人甲○○、乙○○為其繼承人,而第三人余黃桂香、曾黃桂梅已拋棄繼承,甲○○、乙○○則聲明限定繼承,故列為甲○○、乙○○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97年度拍字第298號裁定、本票3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於抵押權設定後,因繼承關係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按前揭規定,聲請人列其為相對人,尚無不符。而相對人甲○○已聲明限定繼承,第三人余黃桂香、曾黃桂梅已拋棄繼承,乙○○未就黃天柱之權利義務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表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繼字第322號限定繼承事件、97年度繼字第32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黃天柱之繼承人應為相對人甲○○及乙○○二人,本件係聲請拍賣被繼承人黃天柱所有之財產,相對人應就其繼承所得遺產限度內負責。
四、次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11月3日、5日對相對人甲○○、乙○○寄存送達,並均於同月15日以前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97年度拍字第40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鎮○○○○段││331│旱│││761.00│1/3││├──┼───┼────┼────┼────┼───────┼─┼──┼──┼────┼────┼───┤│002│新竹縣○○○鎮○○○○段││332│旱│││2405.00│158/744││├──┼───┼────┼────┼────┼───────┼─┼──┼──┼────┼────┼───┤│003│新竹縣○○○鎮○○○○段││332-1│旱│││92.00│1/3││├──┼───┼────┼────┼────┼───────┼─┼──┼──┼────┼────┼───┤│004│新竹縣○○○鎮○○○○段││343-9│林│││2207.00│1648/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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