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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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64號原告甲○○
弄1號送達代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曾聲請對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99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