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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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494號債權人 張佳瑜 上列債權人張佳瑜因與債務人 張清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佳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求事項內記載之新臺幣金額為「陸拾零柒拾玖」無法辨別所欲請求之金額,請具狀更正之(支票、本票、貨款之金額應分別列明)。
三、請求事項內記載「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除票號為TS121476之本票有記載外,其餘五張支票之附表並無記載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之。
四、票號TS121476之本票發票日記載為88年12月31日,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無記載,見票即付,為確定利息起算日,應具狀陳明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是,提示日為何?
五、請提出支票(票號:TFG0000000號、G483826號、G660822號、G660821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請務必清晰),以供本院審核。
六、請補正債務人張清錄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送貨單之款項非支票,是否請求法定利息(年息5%),及自何時請求,請具狀釋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