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傅苡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於民國97年4月18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所載申請日、資費方案、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條款,與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所載不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6月1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就上開門號電信費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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