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債權人 李峻槶 上列債權人李峻槶因與債務人 劉威助 即 劉宇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峻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清償契約書內並未見乙方拋棄期限利益之雙方協議,則對於未屆期之金額(即還款計畫第9-11項合計105.6萬)之請求原因為何請具狀釋明之,如無,則請具狀更正所欲請求之金額總數。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