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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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紀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紀麗芬於民國94年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11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6368元及費用新臺幣3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紀麗芬│自民國91年11│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140455元││月21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