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78號原告 許吳好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被告 許玉柱
許水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 許水仙
許水滿 許美玲 許鈞凱 許琬琪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彩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許水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83號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於105年5月17日裁定命在該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民事訴訟確定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可資佐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