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09號原告 林金賢
廖本誌 陳錦純 被告 王仁宏
王眉仙 王淑繐 王昭能 王淑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司補字第851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司補字第851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