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明間 因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50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