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青根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