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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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暐杰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暐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暐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幫助│有期徒刑3月│105.09.12│新北地院│106.03.31│同左│106.05.09│││詐欺│,如易科罰金│至│106年度││││││取財│,以新臺幣1│105.09.13│簡字第18│││││││千元折算1日││44號││││├─┼──┼──────┼─────┼────┼─────┼────┼─────┤│2│幫助│有期徒刑3月│105.09.04│臺中地院│106.09.13│同左│106.10.24│││詐欺│,如易科罰金││106年度││││││取財│,以新臺幣1││易字第22│││││││千元折算1日││23號││││├─┼──┼──────┼─────┼────┼─────┼────┼─────┤│3│幫助│有期徒刑2月│105.08.30│臺中地院│107.02.27│同左│107.04.10│││詐欺│,如易科罰金││107年度││││││取財│,以新臺幣1││簡字第25│││││││千元折算1日││7號││││├─┼──┼──────┼─────┼────┼─────┼────┼─────┤│4│幫助│有期徒刑3月│105.09.05│臺中地院│109.02.26│同左│109.03.31│││詐欺│,如易科罰金││108年度││││││取財│,以新臺幣1││易字第21│││││││千元折算1日││07號││││├─┼──┼──────┼─────┼────┼─────┼────┼─────┤│5│幫助│有期徒刑4月│105.09.06│臺中地院│109.04.07│同左│109.05.05│││詐欺│,如易科罰金││108年度││││││取財│,以新臺幣1││易字第32│││││││千元折算1日││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