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1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奇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奇甫因詐欺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