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05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 告 郭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 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