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張家育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 律師
相 對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將本院一0五年度板簡字第一0七六
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內
容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
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05年度板簡字第1076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庭期開庭內容,爰依
法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板簡字第107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之原告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
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以免觸法。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