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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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殷敏芳 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㈡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財產查詢清單。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6年12月13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請提供聲請人子女 吳婕禎吳杰祐 國稅局106、107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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