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游慶煌
游福榮 游哲賢 游慶麟 游秀英 游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被上訴人簡木火
林 簡美月 簡月 蔡 陳月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貳、四、㈡、⒊第七行關於「上訴人 游慶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游慶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昭蓉
法官謝宜伶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