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 馬堅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業經報請改制前之臺南縣政府於民國97年4月28日以府社身字第0970089534號函核准設立,向本院聲請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9年1月6日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證他字第315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1冊第15頁第732號)、109年1月6日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暨對照表等件為憑,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其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亦以109年2月11日南市社助字第1090197774號函表示同意辦理,有該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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