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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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暘企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