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附民上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即原告己○○被上訴人即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