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號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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