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