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上開2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97年12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99年9月
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05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