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 陳克泰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陳克泰」之記載因有誤寫之處,故依上開規定,自均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