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號欄所載「99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應更正為「99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案號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