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 楊杰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詠心 相對人 許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暨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暨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親字第4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就扶養費部分不服而提起抗告,經本院106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2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8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抗告及再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3,000元│聲請人預納││├─────────┼────────────┼─────┤│一│程序費用│2,000元│聲請人預納││├─────────┼────────────┼─────┤││親緣鑑定費用│16,800元│聲請人預納│├───┼─────────┼────────────┼─────┤│二│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相對人預納│├───┼─────────┼────────────┼─────┤│三│再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相對人預納│├───┴─────────┴────────────┴─────┤│說明:(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暨給付扶養費事件,預納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000元+2,000元+1,6800=21,800元││㈡抗告程序費用及再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00元+1,000元=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