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調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調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調字第267號聲請人 劉育岑 相對人 李國坤
王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定有明文。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李國坤住於新北市新店區、相對人王雅住所地則在桃園市桃園區,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共同訴訟之相對人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依原告起訴主張,相對人王雅與其接洽參加相對人李國坤創立之二十一世紀死亡互助會,疑遭詐騙,而每月匯款進入相對人李國坤經營之「二十一世紀綠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公司帳戶,因而遭受損害新臺幣6萬元等語。經查二十一世紀綠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業司網路公示資料可參。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是以,依前揭說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係本件之共同管轄法院,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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