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邵祈諭 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一0七年度全字第六二號假處分事件,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與第三人,經本院以民國107年5月10日107年度全字第62號裁定准許,並經本院執行處以107年司執全字第207號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有卷附本院107年度全字第62號裁定、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電話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6至14頁),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正德│95│106.65│1/4│││││││││├─┴───┴────┴──┴───┴────┴─────────────────┤│建物標示│├─┬───┬────┬────┬────┬───────┬───────────┤│編│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權利範圍││││││主要建材│公尺)│││號││││及房屋層├───┬───┤││││││數│層次面│附屬建││││││││積│物用途│││││││││及面積││├─┼───┼────┼────┼────┼───┼───┼───────────┤│1│326│新北市淡│新北市淡│4層、│4層:│陽台:│全部││││水區中山│水區正德│住家用、│71.79│10.66│││││北路1段│段95地號│鋼筋混凝│││││││186巷12││土造│││││││之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