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斗保險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賴承臺
相 對 人 乙○○
號
代 理 人 劉世高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斗保險簡調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顏督訓
調 解委 員 丁○○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賴承臺
相對人代理人 劉世高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萬元整。給付方式:由泰安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月27日前給付,如有給付
不足或未為給付,仍由相對人給付。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督訓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