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63號
原 告 趙月明
訴訟代理人 劉丞傑
被 告 林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5日上午9時2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