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林天偉
被上訴人   劉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萬3,17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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