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王美枝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告 劉至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