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冠綸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紀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伍萬 伍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陸仟 陸佰 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