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漢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 廖榮華 告訴被告潘漢林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被告同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5000元,並已全數給付完畢,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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