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鄭芷涵 被告 陳瑞霆
楊詠翔 陳宗綋 黃嘉彬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33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伍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詳如起訴書所載。
(三)證據: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瑞霆、楊詠翔、陳宗綋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