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 陳慧珊
莊國安 被告 邱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系爭建物分別坐落於何地號土地,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暫以其中3筆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肆拾肆萬玖仟零玖拾肆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597.34平方公尺×民國105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00元=4344萬9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玖萬肆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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