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51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2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
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拾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前科及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
陳姞銨 及外勞CASILANGMARIACECI
LIAPALCINO(護照號碼:M0000000號)警訊
中之證述,及該外勞居留資料查詢單一件,暨台北市政府違
反就業服務法罰鍰處分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
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23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適用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64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處罰
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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